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全國范圍內持續深入推進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各地重拳打擊專利、商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截至目前,約談專利、商標代理機構7400余家,責令整改4500余家,作出警告和罰款處罰930余件,吊銷代理資質、停止代理業務33家機構,罰沒金額4000余萬元,在行業內引起強烈反響,形成了全國范圍內嚴厲打擊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的持續高壓態勢,行業秩序明顯好轉。
國家知識產權局現發布第二批“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警示案例,集中在專利代理方面,包括無資質專利代理、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出租出借專利代理資質、接受利益沖突相關方委托、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未辦登導致申請人權利喪失、行賄等違法行為。警示行業內各類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引以為戒,自覺守法規范經營,共同營造良好行業環境。也提醒廣大創新主體提高警惕,選擇具有正規專利代理資質、信譽良好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5】重慶某專利代理事務所出租出借資質案
幫助無資質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申請,構成實質上的出借專利代理資質行為,受到嚴肅處理。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8日,當事人與無專利代理資質的四川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協議》,約定由該公司打包交單文件發給當事人,由當事人以自身名義無償為其通過當事人自己的電子申請客戶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申請。截止案發,當事人代該公司提交專利申請共24件,涉及官費等共12185元,嚴重擾亂專利代理行業秩序。
法律依據及處罰: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九)項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罰款15000元的處罰。
【案例6】泰州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案
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利益造成損失,造成嚴重后果,受到嚴肅處理。
基本案情:當事人泰州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在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時,擅自將承接的專利申請業務交由未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人員撰寫,默許執業專利代理師僅對專利申請文件的格式、權利要求的項數進行簡單審核后即提交,導致當事人代理的1552件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最終全部撤回,委托人委托當事人申請專利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給委托人利益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及處罰: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50000元的處罰。
【案例7】廣東某律師事務所未辦登導致申請人權利喪失案
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疏于管理,存在過錯,因重大過失給委托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涉案專利的代理過程中,疏于管理,未能按期辦理涉案專利登記手續和請求恢復專利權的手續,導致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決定不予恢復專利權利,給委托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及處罰: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8】南京某律師事務所接受利益沖突相關方委托案
同時接受利益沖突相關方委托的行為,受到相應處罰。
基本案情:當事人南京某律師事務所作為專利代理機構,在代理甲公司的專利申請后,又就同一專利權的侵權糾紛訴訟接受利益沖突相關方乙公司的委托開展業務。
法律依據及處罰: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處罰。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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