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保證正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最高法15日發布6件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這6件案例分別是:廣州天賜公司等與安徽紐曼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鄂爾多斯公司與米琪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小米科技公司等與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五糧液公司與徐中華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阿迪達斯公司與阮國強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歐普公司與華升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在小米科技公司等與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的90余件商標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標識近似,導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聲譽受損,被判賠5000萬元。
案例顯示,2011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注冊了“小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電話、可視電話等。此后還陸續申請注冊一系列商標。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自2010年以來,先后獲得行業內的多項全國性榮譽,各大媒體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及其小米手機進行持續、廣泛地宣傳報道。
2011年11月,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2015年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電炊具、熱水器、電壓力鍋等。2018年“小米生活”注冊商標因“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被宣告無效。此外,在中山奔騰公司注冊的90余件商標中,不僅有多件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標識近似,還有多件與“百事可樂PAPSIPAPNE”“蓋樂世”“威猛先生”等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網店商品的評論數可以作為認定商品交易量的參考依據。涉案23家店鋪的銷售額可以納入本案侵權獲利額的計算范圍。同時認為,1.直到二審期間,中山奔騰公司等仍在持續宣傳、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2.中山奔騰公司等通過多家電商平臺、眾多店鋪在線上銷售,網頁展示的侵權商品多種多樣,數量多,侵權規模大,該情節亦應作為確定懲罰數額的考量因素。3.“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4.被訴侵權商品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部分用戶亦反映被訴侵權商品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
法院認為,中山奔騰公司等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導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應當加大懲處力度,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按照三倍確定賠償額,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的5000萬元賠償額予以全額支持。
最高法表示,該案具有典型意義,該判決全面分析闡述了認定懲罰性賠償的“惡意”“情節嚴重”要件以及確定基數和倍數的方法,既考慮到被訴侵權商品銷售特點,又全面分析了影響懲罰倍數的相關因素,確定了與侵權主觀惡意程度、情節惡劣程度、侵權后果嚴重程度相適應的倍數,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體現了嚴厲打擊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導向。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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