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音樂手機客戶端播放的32首音樂作品涉嫌侵權?因為音樂版權問題,騰訊公司被一家廈門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廈門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了這起涉音樂平臺侵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涉嫌侵權的被告就是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騰訊公司因未經權利人授權,在其經營的QQ音樂手機客戶端播放《棧》《慌》《人間》等32首音樂作品,被權利人廈門JC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C公司)起訴索賠。
騰訊公司為何被告?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院怎么判?讓我們來看看這起侵權案件。
官司騰訊涉嫌侵權被起訴
近年來,隨著數字音樂的發展變化,涉及互聯網領域的音樂形式和內容不斷推陳出新,數字化的傳播方式使音樂通過不同渠道被批量復制和傳播,音樂作品在QQ音樂等主流音樂平臺上的保護也出現新問題。此次,廈門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這起侵權案就是這方面的典型案例。
經查,此前音樂人黃某軍將其創作的包含本案《棧》《慌》《人間》等32首音樂作品在內的多首音樂作品的詞著作權或曲著作權的全部權利(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北京MY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Y公司),MY公司有權對外授權或授權第三方再授權及再轉授權予第三方。
2019年3月29日,MY公司將案涉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以獨占性專有授權的方式轉許可給JC公司,授權期間內,若有第三方侵權的,JC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之后,廈門JC公司獲得授權后,以時間戳的方式對案涉作品進行了取證,發現騰訊公司可能有侵權行為,并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了騰訊公司。
JC公司起訴主張,騰訊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QQ音樂平臺上以串流、下載、播放、復制、傳輸等方式向公眾放映、傳播案涉音樂作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同時平臺需刪除涉案歌曲,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焦點1 著作權來源是否合法?
廈門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后認為,本案在終審中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
第一個焦點,是案涉音樂作品著作權權利來源是否真實合法。
對此,法院認為,雖然案涉音樂作品并無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予以佐證,但考慮到音樂作品創作完成后不一定有相應的手稿或實體出版物,且原告已提供了權利人本人黃某軍聲明、MY公司及其取得權利的合同為證,上述證據中記載的詞曲作者也與騰訊公司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所記載的詞曲作者基本一致。
騰訊公司雖對黃某軍系詞曲作者的身份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反證,法院依法推定涉案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為黃某軍。原告經轉授權獲得了涉案音樂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利,其權利依法應予以保護。
焦點2 騰訊是否構成侵權?
騰訊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認為,騰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提供涉案32首音樂作品的播放服務,雖然現已將這32首音樂作品在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刪除,但該侵權行為客觀上已實際發生,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騰訊公司提供《合作協議》證明旗下的騰訊音樂公司已經從音著協獲得授權,但雙方當事人均確認黃某軍并未加入音著協和臺灣地區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并未授權音著協管理其作品。因此,音著協無權就黃某軍作品的詞曲著作權進行授權,故騰訊公司無法依據《合作協議》免責。
焦點3 賠償金額多少合適?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騰訊公司應賠償原告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9萬元。不過,廈門知識產權法庭終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過高。
近日,廈門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騰訊公司未經原告允許,在其經營的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服務,侵害了原告對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騰訊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200元。
據悉,本案裁判中,力求在著作權人、被訴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如果判賠數額過高,很可能導致原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高于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激發第三方營利機構的維權沖動;如果判賠賠金過低,則無法體現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性。因此,法院綜合考量平臺的性質和規模、音樂作品的流行程度、音樂作品的許可使用費用、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點擊率、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確定法定賠償標準。
法官說法
五大因素決定賠多少
法官說,關于賠償,二審綜合考慮了五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權利情況,本案最終認定構成侵權的音樂作品共計32首,權利人未就涉案音樂作品的流行程度、傳唱程度等反映知名度的情況進行舉證證明;
二是侵權情況,QQ音樂平臺是知名音樂平臺,其手機客戶端相比于線下受眾人數更多,瀏覽、下載量更高,侵權影響范圍更大;
三是合作作品情況,黃某軍系涉案作品詞或曲的作者,黃某軍作為合作作者雖可單獨提起訴訟,但應就詞、曲作者的權利作相應區分,且所得的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四是維權開支情況,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進行了取證、委托訴訟代理人等,其已支付的維權開支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五是主觀過錯,騰訊公司已和音著協簽訂《合作協議》并繳納相關費用,說明其對于作品的使用行為,主觀上具有積極尋求獲得版權許可的意志,客觀上也確支付了一定費用,其主觀過錯程度較小。
綜上,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應賠償31200元。
法官建議
音樂作品著作權該拿什么來保護?
法官建議,一方面,作為音樂平臺運營方,數字音樂平臺應積極爭取唱片公司、歌手的授權,完善自身正版音樂曲庫,考慮到詞曲作品可能存在多次轉授權的情況,使用歌曲時還應嚴格審查授權鏈條的清晰和完整程度。在已建立著作權管理制度的音樂作品領域,使用者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減少與數量眾多、權利分散的權利人直接交易的成本和難度,以方便社會公眾合法使用作品。
另一方面,權利方也應樹立版權保護意識,作品創作完成后及時通過版權登記、公證等方式固定權屬證據,并在權利獲得侵害時及時證明侵權人身份、記錄侵權行為及自身遭受損害的依據、維權成本,以方便法院公平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對于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利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權利人也可援引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維護自己的創作成果。
相關案例
獲音集協授權KTV也被判侵權
《祝你平安》、《青藏高原》、《春天的故事》……這些經典老歌,不少人都在KTV點播過,但廈門一家KTV卻因這些老歌被告上法庭。
此前,思明區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這樣的官司。深圳一唱片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狀告廈門一家KTV。
經比對,被告KTV內110首歌曲中,有80首的MV畫面、詞、曲、音源,均與原告擁有著作權的同名音樂電視作品完全相同。為此,原告起訴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從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被告KTV認為,他們已經向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交納了卡拉OK曲庫版權使用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問題。
對此,法官分析說,被告KTV雖然與音集協簽訂了許可使用合同,卻無法證明涉案音樂專輯的著作權人已經授權音集協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進行管理,仍舊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侵害了原告唱片公司對上述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和放映權。所以,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責任。
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KTV立即停止使用和放映,從點播系統中刪除上述音樂電視作品,并賠償唱片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28050元。
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通訊員 廈法/文陶 小莫/漫畫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友情鏈接 · Link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 | 國家版權局網 |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重慶市前沿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渝ICP備15007289號-1 渝公網安備 50011202500643號 Powered by 重慶網站建設